說明:
一、依據本署103年8月1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86750號函(諒達)辦理。
二、查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申請學費補助之程序如下:(一)學生:1、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必要時應提供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影本1份。」前述「必要時應提供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影本」,係規定查調對象因故變更時應檢附之資料。
三、次查教育部99年11月4日台高通字第0990180593號、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9年11月12日教中(二)字第0990599539號書函轉內政部99年10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90206453號函略以,學生申請政府各類助學金時,除可利用現行方式申請紙本戶籍謄本外,亦可自行至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網路申辦服務系統」(https://www.ris.gov.tw/8),列印由內政部戶政司電子簽章簽署核發之附有騎縫章、押花、浮水印及驗證檢查號的紙本電子戶籍謄本,提供查核。是以,為落實簡政便民措施,家長得利用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請列印電子戶籍謄本,交付學校依其驗證檢查號查驗戶籍謄本之正確性,俾憑辦理相關就學補助(為利判讀學生監護權歸屬,學校得要求學生及家長提供含有記事欄位之紙本電子戶籍謄本)。
四、又查內政部於102年7月4日發布新聞稿說明,新式戶口名簿未全面換發,採新舊格式並用陸續換發方式辦理,即戶籍資料無異動者,原(舊式)戶口名簿仍可使用,舊式戶口名簿遇有破損或有需求改領新式戶口名簿時,再申請換(補)新簿,以漸次達成全面換發(電子新聞網址:http://www.moi.gov.tw/chi/chi_moi_note/moi_note_detail.aspx?sn=673)。
五、綜上,政府為提供更便民之服務措施,爰實施新式戶口名簿革新作法,增列民眾可多元選擇戶口名簿列印詳盡個人記事功能,以替代現戶戶籍謄本,漸次達成民眾免附戶籍謄本效益。爰此,學生(家長)如檢附舊式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舊式戶籍謄本又或3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送學校審查,學校仍應予以受理,不得強制學生(家長)提供新式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