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私立嘉華高級中學董事會組織章程

 

第 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省嘉義市私立嘉華高級中學董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以創辦私立嘉華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並謀其發展為目的。
  • 第三條 本會址設於嘉義市長竹里民權東路四十五號本校校內。
 

第二章 組織

  • 第四條 本會董事名額,定為董事九人。
  • 第五條 本會第一屆董事,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聘任之。
    第二屆起各界董事改選時,現任董事均得為下屆董事之當然候選人,本會並應另行加推適當人員若干人為候選人。
  • 第六條 本會董事每屆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當然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解聘時,其所遺董事名額,由董事會補選之。 依法補選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 第七條 本會至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依法推選,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後,於法定
    期限內召開董事會。
  • 第八條 本會董事長及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之交通費。
  • 第九條 本會得設秘書一人,辦事員一人或二人,承辦日常事務及會議記錄。
 

第三章 職權

  • 第十條 本會之職權如左: 
    (一)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二)校長之選聘及解聘。 
    (三)校務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四)經費之籌劃。 
    (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基金之管理。 
    (七)財務之監察。 
    (八)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 
    (九)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及學校組織規程草案之審議。 
    (十)依私立學校法所定其他有關本會之職權。
  • 第十一條 本會依職權所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第四章 會議

  • 第十二條 本會會議分常會與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學期舉行二次,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時,得召集臨時會。 
    董事長如逾期不召集董事會議時,本會現任董事得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第十四條 本會開會時,各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
  • 第十五條 本會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及董事長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或董事長應予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第五章附則

  • 第十六條 本校停辦解散清算後,其剩餘財產之歸屬,依捐助章程有關之規定。捐助章程未規定者,歸屬學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
  • 第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照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十八條 本章程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