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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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私立嘉華高級中學。 |
第二條 |
本財團法人事務所設於嘉義市長竹里民權東路四十五號本校校內。 |
第三條 |
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為遵照國家教育政策暨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並謀其健全發展。 |
第四條 |
本財團法人置董事九人,組織董事會,集體行使職權,並推選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會之職權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規定。 |
第五條 |
本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選聘、解聘、改選、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
第六條 |
本財團法人之財產由董事會捐集所得捐助,其總價值為新台幣參佰萬整。 |
第七條 |
本財團法人設立以後,其管理使用悉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
第八條 |
本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所剩餘財產可歸屬學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 |
第九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法令及民主法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