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110年11月4日障字第1100000050號函辦理。
二、111學年度重要試務異動如下:
(一)考試科目皆配合108課綱異動,考科範圍已公告於甄試網站招生資訊。
(二)一般答案卷規格統一修改為B4答案卷。
(三)試題本則異動為雙面印刷形式。
三、旨揭招生訊息公告:
(一)簡章發售:110年11月16日起至110年12月13日止。
(二)網路報名:110年11月30日上午9時起至110年12月13日晚間11時59分止(團體報名:110年11月30日起至12月13日。個人報名:110年12月7日起至12日13日止)。
(三)學科考試日期:111年3月25日至111年3月27日。
(四)術科考試日期:111年3月28日。
(五)網路選填志願日期:111年5月4日上午9時起至111年5月11日下午5時止。
四、各類甄試對象必須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任一規定者,始得報名:(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
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或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
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ㄧ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且鑑定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始符合報考本甄試資格。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
五、持鑑輔會證明報考之注意事項:
(一)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不得再持國中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即便證明所載之適用教育階段為「中等教育階段」、「高中職教育階段」或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亦不適用。
(二)高中職「已畢(肄)業生」須持適用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含以上)」,不得再持中等教育階段或高中職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三)高中職畢(肄)業已逾1年以上者,欲持高中職就學時期47所取得適用教育階段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之鑑輔會證明報考者,需切結其非為曾就讀或目前正就讀大專校院之學生(切結書詳簡章附錄十)。
(四)由五專轉學至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者,若持鑑輔會證明報考,應為轉學後高中職學校提報之鑑定證明,不得再持五專就讀時期所取得之證明報考。
(五)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就學期間,若申請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已繳回鑑輔會證明),不得再持該證明影本報考本甄試。
(六)鑑輔會鑑定結果與身心障礙證明不一致者,以鑑輔會鑑定結果為主。
(七)報名截止日前仍未取得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鑑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者,請檢附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鑑輔會通過身心障礙鑑定之函文影本。
六、報考者如有特殊需求請依簡章規定提出申請;報考腦性麻痺障礙別者,如非持有腦性麻痺類之鑑定證明者,應持簡章附錄十二「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斷證明書」正本,經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內之醫院,就考生障礙類別辦理檢查後出具;或得持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11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111學年度身心障礙考生申請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影本)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111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111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或持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一年內診斷證明書正本替代,惟診斷內容須註明係因腦性麻痺所引起的功能障礙,如未註明概以資格不符處理。
七、本甄試低(中低)收入戶考生得申請應試期間交通費及住宿費補助,詳細補助方案請參閱簡章內容。
八、本甄試採先考試,俟成績公告後再網路選填志願,志願須依所報考之障礙類別、類群(組)別選填。學科成績未達系科組規定之成績檢定標準者,雖有名額,不予分發〔如有單科(如國文等)為零分或缺考,且其所填系科組有規定該單科(如國文等)成績檢定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分發〕。若加考術科,術科成績低於60分者,其選填之術科招生校系科不予分發。
九、111學年度重要日程已公告於甄試委員會網站,甄試相關問題請洽(03)4227151轉分機57148、57149、57150。電子信箱: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