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已訂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作為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之依據,該指引並已納入校園出現確診個案之應變及處理流程。為利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學校所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於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案例時能即時因應,特規劃以下處理措施供學校依循。

一、依限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一)通報教育部:

  1. 於知悉有確診案例即時以電話或其他方式(例如以通訊軟體傳送個別訊息)通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署長、副署長或學務校安組組長。
  2. 於知悉有確診案例 24 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
  3. (二)知悉發生確診案例立即通報學校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之衛生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衛生機關)。

二、立即於國教署所成立確診個案學校通訊群組回報校園疫情

應回報之校園疫情資訊包括各類受影響(包括確診、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自我健康監測)之當事人身分(包括教師、職員、工友、學生等)與各自人數、受影響班級數與因應措施(包括停課班級、線上教學等)及其他可能影響校務正常運作之重要資訊,並隨時更新回報後續前開資訊之變動及恢復上課等情形。

三、全力配合地方衛生機關疫調措施
(一)提供必要資訊:提供地方衛生機關疫調小組包括確診教師或學生之課表、相關人員名冊及聯絡方式等資訊。
(二)配合疫調匡列人員: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及地方衛生機關疫情調查結果,匡列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自我健康監測人員。
(三)若成立前進指揮所請配合辦理:若地方政府成立前進指揮所,則配合辦理,如:協助通知相關人員進行核酸(PCR)檢測、快篩措施。

四、其他防疫配合事項及因應措施
(一) 配合停課決定:依據指揮中心 109 年 2 月 19 日肺中指字第 1090030066號函『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停課標準』辦理,倘所在地方政府另有停課規定則依其規定(含預防性停課)。學校啟動預防性停課進行遠距線上教學,應通報主管機關。

(二) 配合地方政府加嚴措施:地方政府針對其他防疫措施如有加嚴規定,學校應予配合。
(三) 通知家長:向學生家長溝通、傳達有關停課等相關防疫配合措施,例如:於上課中知悉教職員工生確診情形,配合疫調規劃學生返家方式並通知家長;如於課後知悉,通知家長學生不到校等措施,並提醒可能與確診者有接觸之人員暫勿外出,在家等待衛生機關調查與聯繫,禁止自行搭乘大眾運輸前往醫院或篩檢站。
(四) 回應媒體:配合疫情指揮體系及相關主管機關適時、適切回應說明。

五、啟動線上教學及安心就學機制
配合疫情調查及停課情形,立即啟動線上遠距教學及安心就學措施。
六、盤點及整備所需物資資源
(一)數位學習設備:停課班級所需筆電、網卡等。
(二)防疫物資:清點現有物資,評估急需之口罩、酒精、額溫槍等。

七、啟動師生輔導關懷機制
(一)針對確診及居家隔離者:造冊列管相關人員,並建立關懷機制,提醒其應配合確診治療及依各類通知書隨時注意身體狀況,並請其即時回報學校知悉。
(二)針對自主健康管理及自我健康監測者:提醒其應依通知書隨時注意身體狀況;如有身體不適,應立即就醫,不要上課或上班;避免出入公共場所,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八、校園環境(包括學生及教職員宿舍)清潔消毒:增加清消頻率。
九、隨時注意指揮中心最新防疫規定,並於國教署所成立之確診個案學校通訊群組回報需協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