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26633號函辦理。

二、相關防疫措施本府業於111年3月2日府教體字第1115306734號函(諒達)送各校(園)在案,惟因教育部上函更正部份防疫處理作為,故廢止本府前函。教育部公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佩戴口罩及歌唱課程相關防疫規定,請各校(園)恢復依教育部110年12月17日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辦理。

(二)另課程外集會活動、校園空間開放、校園餐飲及其他教學或活動部分,亦請依前開防疫管理指引辦理各項防疫工作。

三、本案業於111年3月4日府教體字第1111504001號函送各校(園)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