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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嘉義市運動會競賽規程

嘉華中學校內報名資料收件1/17中午前截止

嘉華中學校內報名資料收件1/17中午前截止
 

第 一 條 辦理依據 本規程依據「中華民國 112 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訂定之。

第 二 條 日期與地點

一、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五)至 3 月 31 日(星期 日)假本市各場館舉行。

二、開幕典禮訂於 113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整於 嘉義市立東區體育館舉行。

第 三 條 參賽單位

一、社會組:凡設籍嘉義市之市民得以聯合里、機關團體、公司 行號等方式自由組隊參賽。

二、高中組:本市各公私立高中職,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賽。

三、國中組: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賽。

四、國小組:本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含嘉大附小),以學校為單 位組隊參賽。

第 四 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設籍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於 112 年 3 月 1 日(含)前設籍嘉 義市者,報名參加社會組各項競賽,報名時需檢附 113 年 1 月 1 日(含)後申請之戶籍謄本 (均應含詳細記事)。

二、學籍規定:

(一)本市各公、私立高中職 112 學年度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 位報名參加高中組各種類競賽。

(二)凡本市各公、私立國中、國小 112 學年度在籍學生,以學 校為單位報名參加國中、國小組各種類競賽。

(三)未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高中、國中、國小組者一概 不 予受理。

(四)本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 之高中職學生,可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 型態實

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相關法令規定,得以學生 身份報名參賽。

三、年齡規定:

(一)社會組依本規程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之規定辦理。

(二)高中、國中、國小組依學籍年齡之規定辦理。

四、身體狀況:選手之性別及適合參加劇烈運動競賽,由參賽單 位及選手本人,於選手保證書中具結。

(附件一)保證書留 2 存參賽單位備查。

第 五 條 競賽種類

一、田徑 二、游泳 三、羽球 四、籃球 五、足球 六、桌球 七、跆拳道 八、網球 九、排球 十、角力

第 六 條 競賽組別

一、社會男子組(社男組)

二、社會女子組(社女組)

三、高中男子組(高男組)

四、高中女子組(高女組)

五、國中男子組(國男組)

六、國中女子組(國女組)

七、國小男子組(男童組)

八、國小女子組(女童組)

第 七 條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辦標準

一、各競賽種類項目報名數須達二隊(組、人) (含)始列入正式 比賽項目,實際參賽數未達二隊(組、人)時則取消比賽。

二、各競賽種類團體賽每參賽單位限報名一隊。

三、各單位報名參賽隊(組、人)數,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 辦理。

第 八 條 競賽秩序

一、各單項運動競賽秩序,由籌備會競賽紀錄組公開抽籤或按 各單項運動競賽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各單項運動競賽賽程時間一經排定公佈,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務須出場 參賽,不得棄權,棄權者取消該運動種類之各項目後續賽事。

四、選手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參加比賽時,須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於檢錄(過磅)前 30 分鐘,經裁判 長核准後,送檢錄處完成請假手續。經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 各賽程均不得出賽,但次日賽程(循環賽項目除外)可再出 賽。

五、球類團體項目之種子隊由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訂定之。

六、參賽證明:

(一)社會組選手參加比賽時必須攜帶國民身份證以備驗。

(二)高中、國中組參賽時,需攜帶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以備查 驗。

(三)國小組參賽由學校統一造冊,以備查驗。

第 九 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報名及參加會議,籌備 3 會不另發通知,時間及地點如下:

(一)網路說明會:113 年 2 月 1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假蘭潭國 小教網中心電腦教室召開。

(二)社會組公司行號參賽單位申請:開放日期自 113 年 2 月 2 日起至 113 年 2 月 15 日自行上網登錄註冊單位名稱及報 名。(桃城體育網 www.cysport.tw)

(三)報名日期:

1. 社會組:113 年 2 月 2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起至 113 年 2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截止(網路註冊、報 名)。

2. 高中、國中、國小組:113 年 2 月 15 日(星期四)上 午 8 時起至 113 年 2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截止 (網路註冊、報名)。

3. 各項註冊表單必須使用網路列印已完成報名之表格, 由相關人員蓋章後,社會組需於 113 年 2 月 21 日(星 期三)前將紙本連同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繳交北興 國中體育組,高中、國中、國小組存校備查。

(四)選手資格審查會議及賽程抽籤:113 年 2 月 29 日(星期 四)上午 9 時 30 分假北興國中會議室舉行。

二、各單位參加競賽種類之職員人數規定如下:

(一)各競賽種類註冊選手人數在 20 人(含)以上者,得設領 隊 1 人、教練等職員 3 人;人數在 12 人至 19 人者,得 設領隊 1 人、教練等職員 2 人;人數在 11 人(含)以下 者,得設領隊 1 人、教練 1 人。

(二)職員人數未依大會規定者,籌備會競賽紀錄組得逕行刪 除,參賽單位不得異議。

三、保證書必須由選手親自簽名。未滿 18 歲者,必須由監護人 簽字同意。

四、單位報到:113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假北興國 中會議室辦理。

五、領隊會議:113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假北 興國中會議室辦理。

六、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參照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辦理。

七、裁判長會議:113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30 分 假北興國中會議室辦理。

八、裁判會議:由各單項運動競賽裁判長主持,依各競賽技術手 冊訂定之時間地點辦理。 4

第 十 條 獎勵方式

一、各競賽種類(項目)實際參賽 10 隊(人)以上時錄取 8 名, 9 隊(人)取 7 名,8 隊(人)取 6 名,7 隊(人)取 5 名, 6 隊(人)取 4 名,5 隊(人)取 3 名,4 隊(人)取 2 名, 3、2 隊(人)取 1 名。

二、團體賽前三名頒給獎盃一座、選手頒給獎牌及獎狀,第四名 頒給獎盃一座、選手頒給獎狀,第五至八名選手頒給獎狀。

三、個人賽第 1、2、3 名發給金、銀、銅牌及獎狀;第 4 至 8 名 發給獎狀。

四、凡參加種類(項目)全部賽程中未出賽者不予獎勵;田徑、 游泳接力項目以參加選手為準(含預賽)。

五、各項錦標得獎單位之領隊、教練,由各參賽單位依權責規定 辦理獎勵。

六、破紀錄成績需經競賽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十一條 申訴程序

一、有關市運會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比賽規 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 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 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 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或蓋章,向該競賽種類之裁 判長或審判委員(技術委員)正式提出。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 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提出書面(如 附件三)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 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或蓋章,向該競賽種類之 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技術委員)正式提出。

三、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3,000 元,如經裁定其申 訴理由未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第十二條 爭議判決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 判決為終決。

三、非上述之爭議,由大會運動競賽委員會審查裁定之。 5

第十三條 違規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 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 牌及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 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以前已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各競賽種類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 (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當場 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議決後, 由籌備會函請相關單位議處。

第十四條 附則

一、本規程經大會籌備會競賽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府核備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二、技術手冊內容參酌下列規程訂定:

(一)社會組參照 112 年全國運動會相關競賽資訊訂定。

(二)高中組、國中組參照 112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相關競 賽資訊訂定。

(三)國小組參照全國單項協會主辦之相關競賽辦理訂定。

三、技術手冊公告於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桃城體育網」網站 (www.cysport.tw),請逕行上網查閱。 6 【附件一】 113 年嘉義市運動會選手保證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本人確實符合參加113年嘉義市運動會選手參賽資格。並經醫院檢查,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 競賽之檢查證明已留存參賽單位備查。同意下列個人資料供本次賽會及相關單位必要性使用。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參賽單位: 設 籍 日: 參賽種類: 參賽項目: 領隊/教練簽名或蓋章: 未滿十八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同意參賽簽名或蓋章: 參賽選手親自簽名: 備註:

一、保證書必須由選手及領隊/教練親自簽章(字),社會組應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應 含詳細記事)。

二、填寫保證書時,請先詳閱113年嘉義市運動會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有關資格定。

、保證書各項資料,必須正確詳填。

四、保證書必須親自簽名,以示負責,並由領隊/教練簽名或蓋章;選手未滿十八歲 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滿十八歲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最後,由參 賽單位校對後核章。

五、請參賽單位依照比賽種類分別裝訂成冊;選手名單依登記註冊報名順序排列。 中 華 民 國 1 1 3 年 月 日 參賽單位核章 7 【附件二】 113 年嘉義市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申訴事由 糾紛發生 時間及地點 時間:113 年 月 日 時 分 地點: 申訴事實 證人或 佐證資料 單位領隊或 教練 (簽名或蓋章) 113年 月 日 時 分 繳交保證金 參仟元 (收款人簽章) □申訴成立,退回保證金。 (收款人簽章: ) □申訴不成立,沒收保證金,並繳 至大會行政組處理。 (收款人簽章: ) 審核意見 判決 裁判長(審判或技術委員) (簽名或蓋章) 113 年 月 日 時 分 附註:

一、 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概不受理。

二、 單位代表隊領隊簽名或簽章權,可依競賽規程之規定,由代表隊領隊本人 或教練簽名或蓋章辦理。 8 【附件三】 113 年嘉義市運動會選手資格申訴書 被申訴者 姓名 單 位 參加 項目 申訴事項 證人或 佐證資料 繳交保證金 參仟元 (收款人簽章) □申訴成立,退回保證金 (收款人簽章: ) □申訴不成立,沒收保證金, 並繳至大會行政組處理。 (收款人簽章: ) 申訴單位 單位領隊 或教練 (簽名或蓋章) 判決 裁判長(審判或技術委員): (簽名或蓋章) 113 年 月 日 時 分 附註:

一、 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概不受理。

二、 單位代表隊領隊簽名或蓋章權,可按競賽規程之規定,由代表隊隊本人或 教練簽名或蓋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