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立屏東大學105年7月7日屏大秘字第1050400237號
	函(併復)辦理。
	二、有關期日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之規定。性平法第
	31條所定2個月內完成調查之起迄日,以學校書面通知受
	理之公文書日期之次日起算(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前
	段規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
	召開會議議決通過調查報告之日為迄日,以資明確該等期
	日之合算。
	三、性平法第31條第3項所定2個月內之期程則指性平會通過該
	調查報告之次日起,將調查報告及處理(懲處)建議自行
	或移送權責機關完成議處決定後,於該期限內(2個月)
	,將處理之結果(包含調查及議處結果),以書面載明事
	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行為人(前2者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及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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