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學年度第1學期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

主旨:如有符合請領105學年度第1學期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之學生,請儘速於105年10月15日前檢附相關文件送本署核辦,以免延誤申請期限影響學生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本署前已於105年8月12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050092753號書函請各校依前揭規定辦理(影本如附件)。
二、另就教育部主管臺中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如於本學期有改隸、移轉臺中市政府者,改隸、移轉前仍得向本署提出本項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惟如於改隸、移轉臺中市政府後始提出申請者,請於改隸、移轉後洽臺中市政府辦理。
 
請符合資格之學生,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