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清寒學生助學金申請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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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O一年十二月二四日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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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資助家境清寒學生,奮發向上、認真求學、完成學業,特訂定一O一學年度清寒學生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一條 | 本辦法所稱家境清寒學生係為家境清寒者或家庭突遭變故,如父母親或負擔家計者因病重、或家庭遭受重大災害等情形致無力繼續就學者。 | ||||||||||||||||
第二條 | 本辦法之清寒助學金發放對象為全台高中(職)以上、大學以下學程之學生,助學金發放金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 ||||||||||||||||
第三條 |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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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申請程序:由學校推薦學優家境清寒者,依序彙整左列文件,並檢附申請名冊寄交本會文教部,自行送件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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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申請時間:由本會發函通知學校梯次辦理(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第一梯次:一O一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限高雄、屏東、台東、花蓮、離島地區及全台海事學校。 第二梯次:一O一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限台北、基隆、宜蘭、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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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核准之助學金,由本會通知學校轉知申請人於規定期間內領取,逾期視同放棄。 | ||||||||||||||||
第七條 | 凡向本會申請助學金者,本會將視情況指派人員前往訪查,如未能接受訪查者,或有不符合本會規定之任何一項者,得取消申請資格。 | ||||||||||||||||
第八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請至本會網站查詢 http://www.cyff.org.tw/ 。 |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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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每年助學金申請辦法,一律函文通知學校,請申請人留意所屬學校訊息。 二、申請表須由申請人親筆填寫,簽名且蓋章,。 三、請各校承辦人於送件前,加強審核本辦法第三條申請資格,及第四條之相關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