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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本獎學金每學年受理申辦一次。

貳、 獎學金之種類、名額暨每名每學年應得金額:

一. 大學院校學生:暫定200名,每名各得獎學金20,000元,各校得獎名額,由本委員會依照各校申請狀況酌予分配之(其中身心障礙學生保障名額6名)。

二. 專科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暫定400名,每名各得獎學金10,000元,其名額分如下:

(1) 一般社會清寒子女370名。

(2) 身心障礙學生保障名額30名。

前項所稱大學院校,係指國內各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不含研究所、夜間進修、 推廣部。

前項所稱專科暨高中,包括二專、三專、五專及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在內, 不含夜、補校。

參、 各縣市、臺北市、高雄市暨金門、馬祖地區應得專科暨高中生獎學金之名額,由本會於申請截止後,視各地區、各學校申請合格人數之多寡,比例分配。

肆、 申請資格:凡在大學院校及專科暨高級中等學校肄業具備低收入戶資格之學生,前學期之學期成績,學業總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無任何一學科不及格,操行及體育成績 均在70分以上(大學及專科暨高中身心障礙學生學業總平均70分以上,操行成績為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60分以上)且未得任何其他獎學金者,均可申請。

伍、申請時間:3月16日起至4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陸、申請手續:填具申請書及同意書各一份,連同下列文件:

一. 學校正式成績單(正本):包括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

二. 在校未得任何獎學金證明:由承辦人在前項成績單上或申請書上未得其他獎學金欄加註,並蓋章證明。

三. 家境清寒證明:請檢具低收入戶證明(如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其他縣市鄉鎮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但申請『身心障礙學生保障名額』類者免辦。 大學生入選人,由各學校負責審查推薦,於申請期截止前,由各學校將申請人姓 名、系別、成績列冊,連同證件,函送本會審核。專科暨高中生申請人繳送申請人原發成績單之學校(轉學生同),於申請期截止前(逾期恕不受理),由各學校 彙送本會(10449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96號)審核。

四. 同意書:同意申請人文件上登載之個人資料,本會得為必要蒐集、處理及利用。

柒、前條所列申請人應繳之各項文件,俟得獎人名單全部核定後,除將申請書留存外,其餘各件,均不予發還。

捌、大學院校得獎人姓名、肄業學校校名及專科暨高中高職得獎人姓名,由本會刊登於 嘉新水泥網站,並分別函請各校轉發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