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一、 本助學金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 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申請期限:2/16-3/10
如欲申請之學生,請於申請期限一周前向註冊組填畢申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