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私立嘉華高級中學第四屆校友會理、監事(現任)名單

第一屆

理事長

陳世弘

第二屆  

理事長

陳思亮

第三屆

理事長

周大雅

第四屆

理事長

黃敏修

副理事長

江慶祥、盧芳男

常務理事

吳其典、朱進謙

理事

王聖銘、王郅丰、林瑞彥、林思閔、林鴻儒、周柏君、侯淑美、陳尚萌、黃國泰、黃仁利、張獻文、葉豐哲、鄭龍興、鄭信億、賴重佑、蘇慧珍。

常務監事

張晉榮

監事

朱育民、吳明達、洪哲正、侯奕名、曾仁宥、黃威雄、蔡鴻旭、劉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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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組織章程

 

 

嘉義市私立嘉華高級中學董事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私立嘉華高級中學。
第二條 本財團法人事務所設於嘉義市長竹里民權東路四十五號本校校內。
第三條 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為遵照國家教育政策暨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並謀其健全發展。
第四條 本財團法人置董事九人,組織董事會,集體行使職權,並推選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會之職權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規定。
第五條 本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選聘、解聘、改選、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第六條 本財團法人之財產由董事會捐集所得捐助,其總價值為新台幣參佰萬整。
第七條 本財團法人設立以後,其管理使用悉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第八條 本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所剩餘財產可歸屬學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
第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法令及民主法之規定辦理。

 

 

嘉義市私立嘉華高級中學董事會組織章程

 

第 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省嘉義市私立嘉華高級中學董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以創辦私立嘉華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並謀其發展為目的。
  • 第三條 本會址設於嘉義市長竹里民權東路四十五號本校校內。
 

第二章 組織

  • 第四條 本會董事名額,定為董事九人。
  • 第五條 本會第一屆董事,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聘任之。
    第二屆起各界董事改選時,現任董事均得為下屆董事之當然候選人,本會並應另行加推適當人員若干人為候選人。
  • 第六條 本會董事每屆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當然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解聘時,其所遺董事名額,由董事會補選之。 依法補選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 第七條 本會至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依法推選,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後,於法定
    期限內召開董事會。
  • 第八條 本會董事長及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之交通費。
  • 第九條 本會得設秘書一人,辦事員一人或二人,承辦日常事務及會議記錄。
 

第三章 職權

  • 第十條 本會之職權如左: 
    (一)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二)校長之選聘及解聘。 
    (三)校務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四)經費之籌劃。 
    (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基金之管理。 
    (七)財務之監察。 
    (八)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 
    (九)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及學校組織規程草案之審議。 
    (十)依私立學校法所定其他有關本會之職權。
  • 第十一條 本會依職權所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第四章 會議

  • 第十二條 本會會議分常會與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學期舉行二次,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時,得召集臨時會。 
    董事長如逾期不召集董事會議時,本會現任董事得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第十四條 本會開會時,各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
  • 第十五條 本會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及董事長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或董事長應予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第五章附則

  • 第十六條 本校停辦解散清算後,其剩餘財產之歸屬,依捐助章程有關之規定。捐助章程未規定者,歸屬學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
  • 第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照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十八條 本章程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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