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教育部文藝創作獎活動辦法
◎徵件時間:103年3月5日起至同年4月9日止。
◎徵選組別與項目:
(一)教師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專、兼任及退休教師):現代及兒童戲劇劇本、短篇小說、散文、新詩、童話。
(二)學生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外各級學校在學學生):現代及兒童戲劇劇本、短篇小說、散文、新詩。
◎報名方式:
線上報名後,於徵件期限內以掛號郵寄送件,以郵戳為憑。繳交文件格式請務必詳閱報名專區/注意事項。
◎洽詢電話:02-23110574分機233
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實施要點
一、目的:
為鼓勵學校師生文藝創作,期許實驗性與創新性之題材及技法,培養文藝創作風氣,提升文化生活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及中華文化總會。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參選資格:
(一)教師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兼任及退休教師,並領有教師證書或立案學校之聘書。
(二)學生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外各級學校在學學生。
四、徵選組別與項目:
(一)教師組:
1. 戲劇劇本:
1. (1) 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並以適合舞台演出為基準。
2. (2)傳統戲劇劇本應注意句子之合轍押韻、角色身分及曲白分明,並於創作理念中註明其題材來源為改編或自創。
3. (3) 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4. (4) 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5. (5)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七十分鐘至九十分鐘為宜。
6. (6) 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採隔年次輪替徵賽。
2. 短篇小說:一萬字以內為宜。
3. 散文:五千字以內為宜。
4. 詩詞:
1. (1)新詩: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以不超過六十行為宜。
2. (2)古典詩詞: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每人應繳交三十首,得為絕句、律詩、古體詩、詞或曲(小令、散套)等體裁。其中絕句、律詩、古體詩等體裁合計不得少於二十首。各體裁應符合格律要求,詞、曲應附詞牌、曲譜體式。
3. (3)前二小目採隔年次輪替徵賽。
5. 童話:五千字至六千字為宜。
(二)學生組:
1. 戲劇劇本:
1. (1)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並以適合舞台演出為標準。
2. (2)傳統戲劇劇本應注意句子之合轍押韻、角色身分及曲白分明,並於創作理念中註明其題材來源為改編或自創。
3. (3)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4. (4)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5. (5)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四十分鐘至六十分鐘為宜。
6. (6)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採隔年次輪替徵賽。
2. 短篇小說:一萬字以內為宜。
3. 散文:五千字以內為宜。
4. 詩詞:
1. (1)新詩: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以不超過六十行為宜。
2. (2)古典詩詞: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應繳交十五首,得為絕句、律詩、古體詩、詞或曲(小令、散套)等體裁。其中絕句、律詩、古體詩等體裁合計不得少於十首。各體裁應符合格律要求,詞、曲應附詞牌、曲譜體式。
3. (3)前二小目採隔年次輪替徵賽。
五、獎 勵:
(一) 各組各項目錄取特優一人、優選二人、佳作三人。
1. 教師組戲劇劇本,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十二萬元、優選每人獎金新臺幣八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短篇小說,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九萬元、優選每人獎金新臺幣七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散文、詩詞、童話,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八萬元、優選每人獎金新臺幣六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2. 學生組戲劇劇本,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七萬元、優選每人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短篇小說,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六萬元、優選每人獎金新臺幣四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二萬元;散文、詩詞,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優選每人獎金新臺幣三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3. 前二目錄取者,並致贈獎狀或獎牌。
(二)前款錄取名額得一部或全部從缺。各組各項目之特優、優選從缺或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人。
六、參選辦法:
(一)受理期間:由主辦單位於每年三月前公告受理期間。
(二)報名及投稿:
1. 參選者應先於主辦單位徵選網站線上報名,報名網站由主辦單位建置後公告之。
2. 線上報名完成後,於截止時間前,將作品及作者資料表等文件以掛號方式郵寄至主辦單位,並在信封上註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字樣及參加項目;未註明或以普通郵件寄送者,參選者應自負遺失責任。
3. 經主辦單位公告得採線上投稿者,其方式依網站公告之規定辦理。
(三)參選限制:
1. 限以中文寫作。
2. 每一參選者就同一徵選項目僅得參加一件,且為個人獨立創作。
3. 獲本獎特優者,次屆不得參加同一項目。
4. 參選作品應未在任何一地以任何媒體形式發表,且已獲其他單位之其他獎項者,不得重複參選,違反者,取消其參選資格。
5. 有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者,自負法律責任,並取消參選資格;其已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已發給之獎金、獎狀或獎牌,並應交回主辦單位或由該單位追繳。
(四)著作權授權規定:
為擴大藝術教育推廣功效,得獎作品之作者,應依主辦單位所定授權同意書格式,無償授權主辦單位永久利用獲獎作品。
(五)注意事項:
1. 作品稿件不得標註姓名、筆名或任何可資辨識作者身分之記號、符號、圖像或文字。
2. 參選者所送作品格式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合議認定之。
3. 未附參選資格證明文件、未簽署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或違反第三款參選限制者,應不予受理。資料不齊或其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得不予受理。
4. 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參選者應自行留存底稿或備份。
七、評 審:
(一)評審作業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初審由主辦單位作資格審查,複審及決審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作家、評論人等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工作。評審委員名單於評審結果公告後始得解密。
(二)各組各項之特優、優選從缺或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人。
八、輔導推廣:
(一)獲獎作品,由主辦單位置放於本獎網站普及推廣。
(二)獲獎作品中,各組戲劇劇本得由主辦單位安排演出,並得推薦供各相關團體使用;各組文學類得推薦至有關報社或雜誌社發表。
九、頒獎事項:
得獎人名單由主辦單位發布並刊登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及刊物,並另函通知得獎人參加頒獎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