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詳附件1)辦理。
二、本年度受理102年7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期間,依前揭要點規定獲國際設計競賽得獎者之申請案;各校學生如欲申
請103年度獎勵金,請依「103年度獎勵金申請表」、「共同創作者切結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詳附件2-4)之申
請須知說明填具表格,並由學校彙整,於103年6月30日前(郵戳為憑)備文報部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三、102年度業經本部核定獎勵金之獲獎者,如於102年7月1日以後獲獎勵之作品於同一競賽取得更高獎項者或出國受獎
者,則依「103年度差旅補助費及102年度獎勵金差額申請表」(詳附件5)之申請說明,由參賽時就讀學校於103年6月
30日前(郵戳為憑)備文報部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四、學校所送獎勵金、差旅費及獎金差額申請件數,合計超過5件者,應另填「103年度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計畫獎勵金(差旅費/獎金差額)申請案清冊」(詳附件6)。
五、獲獎金獎勵之學生,應於103年12月15日前至少履行下列義務之一;經查未履行義務者,本部得不核給獎金:
(一)配合本部或本計畫辦公室舉辦之藝術與設計人才培育年度計畫及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二)配合就讀學校舉辦之藝術與設計相關座談、活動。
六、相關文件請逕至本部全球資訊網/單位介紹/高等教育司/資料下載(http://www.edu.tw/Default.aspx?WID=c0746986-
1231-4472-abce-5c5396450ba9)查閱。